灭火器年检是一种对灭火器维修进行规范的行业标准,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标准执行。灭火器年检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3.4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3.5 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3.7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80m2。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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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包含0MPa~2.5 MPa,精度不低于1.6级的监控压力表以及必要的接口或夹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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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2的要求。5.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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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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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kg~30 kg,准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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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kg~100kg,准确度:磅秤3级、电子秤0.1kg,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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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MPa~40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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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设备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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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 MPa~4MPa |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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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大于80m 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
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使用面积少于8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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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场地、设备、环境不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区域划分的;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未完全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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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
维修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要求;有设备但不能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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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未得到识别 |
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数量和精度的要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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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人员不完全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产品结构、 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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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产品、配件的标准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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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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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计划不合理、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内容不全 |
未制定培训计划;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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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逐具编号记录;记录不清晰;不方便识别、追溯、检索; 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在缺陷 |
维修记录内容不准确、真实;未保存维修记录;未建立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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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严格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记录不全 |
未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不能确保外购件和灭火剂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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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 3 所示。5.6.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a) 5.1、5.2、5.3 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b) 5.4、5.5 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c) 5.4、5.5 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d) 5.4、5.5 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6.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6.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6.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6.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6.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6.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 3%。6.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6.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6.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6.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6.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 GB4351.1-2005 中 6.13.3 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6.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6.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6.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中 9.4 或GB 8109-2005中 9.2.5 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6.5.10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或 GB8109-2005中 6.10.4的要求。6.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6.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6.5.13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配件。6.6.1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6.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6.6.3 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6.6.4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6.6.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6.6.6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灭火剂除外)。6.6.7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6.6.8 从 1211 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 1211 回收系统。取出的 1211 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6.6.9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6.6.10 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6.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6.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6.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6.7.3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 1的要求:图1注: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红色,内框线粗0.2mm,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 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6.7.4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6.7.5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a) 筒体、器头按 8.2.1、8.2.2 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 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n) 按GA 402 的规定应予报废的 1211灭火器;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结构、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要求,铭牌及维修合格证是否齐全;推车式灭火器逐具称取灭火器总质量。按 GB4351.1-2005中 7.8.1 或GB8109-2005中 7.8.2 的方法进行。将灭火器软管组件一端阀门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如一端无法关闭,则用螺纹堵头封死),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 1min,软管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8.2.3 残余变形率的测定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按照 GB/T9251 的规定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先称出灭火器总重,确认灭火器内压力泄空,卸下器头,倒出灭火剂。再装上器头,称出灭火器空重,将灭火器总重减去灭火器空重即是灭火剂充装量。8.4.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55℃ -5℃的清水槽中,保持 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8.4.2 对于贮压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 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8.5.1 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按 GB4351.1-2005中7.10.1 的方法进行。8.5.2 操作力试验按 GB4351.1-2005中 7.10.2 的方法进行。按 GB4351.1-2005中 7.1或 GB8109-2005中 7.1 的方法进行。按 GB4351.1-2005中 7.5的方法进行。按 GB4351.1-2005中 7.2、7.3 或GB8109-2005中7.2、7.3 的方法进行。按 GB4351.1-2005中 7.16.2 的方法进行。灭火器维修的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分为全检项目和周期检验,必须由专职检验员实施,合格后方可出厂。灭火器维修出厂时应逐具进行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每 2 个月不少于一次,周期检验项目按表 4 的规定进行。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的样本从已维修完毕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3具。当检验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 Ac 时,则周期检验合格;当各检验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 Re 时,则应判周期检验为不合格。对于周期检验项目判定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经过对该批产品逐具返工或返检,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查。对于周期检验时抽取的样本,应按维修程序进行再充装(样本完好的除外),然后放入下一批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库。
注1: 样本数带括号的可用序号1、8、9 检验后的样本。注2: 灭火试验的灭火级别按灭火器标志中的规定进行。9.3.1 维修能力检验由消防产品监督部门组织抽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9.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维修能力检验:a) 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前;9.3.3 维修能力检验的样本在经灭火器维修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为 7具。9.3.4 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 5 的规定进行。9.3.5 维修能力检验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a) 当检查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 Ac,则判维修能力检验为合格;b) 当各检查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 Re 时,则判维修能力检查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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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射软管有龟裂;喷嘴有变形的;器头上压把或提把歪斜、变形,影响操作的;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在绿色区域的;推车式灭火器推拉不动的;推车式灭火器总质量不足或超重的 |
维修合格证贴的歪斜、有褶皱的;合格证内容填写缺项的;合格证内容填写错误的;灭火器筒体补漆后有气泡、流痕的;推车式灭火器推拉有卡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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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头或筒体(贮气瓶)有破裂、泄漏或肉眼可见变形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残余变形率大于3%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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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剂充装量小于公称量 10 %的;灭火剂充装量大于标准规定误差值一倍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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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解脱力大于标准规定值的一倍或以上的;开启力大于标准规定值50%的 |
保险解脱力小于 20N 的;保险解脱力不符合标准规定,但不是B 类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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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喷射;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5s;喷射剩余率>30%的 |
喷射时间小于标准规定的;喷射时间大于标准规定值3 倍或 以上的;喷射剩余率>20%但不是A 类不合格的;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0s,但小于15s |
喷射滞后时间超过规定,但不是A、B类不合格的;喷射剩余率超过规定,但不是A、B类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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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体或受压部件开裂;虹吸管、出气管或喷射软管组件折断、脱落、出现泄漏的;不能正常操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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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3.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4.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5.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6.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申请单位应对检测的建筑电气先进行调试自检,系统运行正常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检测事宜:1 、 受检单位填写《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委托书》、《委托单位申报资料》表。同时送电气系统竣工图、有关电气设备的试动转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各 1 份到当地检测中心。2 、 当地检测中心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测,检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一式三份《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受检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将其中的两份分别送到当地消防大队,消防支队办理有关手续。3 、 在约定检测时间前一小时,开启所有受检单位送达的电气竣工图及有关资料。4 、受检单位在领取检测报告时,退还受检单位送达的电气竣工图及有关资料。(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电气防火检测内容:电能做为一种既洁净,又高效的能源,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角落,从国防、科技、工业、农业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电在造福于人类,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危害,据统计,全国电气引起的火灾在特大火灾中占的比例,已从八十年代初期 8 %上升到 40 %,另据公安消防局对“八五”期间电气火灾的统计和“九五”期间的预测,全国每三起火灾中就有一起是因电气原因造成的,经济发达地区因电气火灾造成总损失的 50 %以上,尤其是 1999 年,全国十起特大火灾中,因电气引发的火灾到七成以上。在北京市发生的特大火灾就有玉泉营家具城,居然之家家具城等特大火灾。外观检查--卸压--解体--水压试验--分体进行维修--筒体烘干--组装--充装药剂、氮气--气密试验--出厂检验?灭火器维修检测、灭火器检修检测、维修灭火器(年检)包括:1,灭火器检测(卸压打开灭火器检测器头、阀门、虹吸管、压力表性能是否正常,并更换损坏的配件);2,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测试灭火器筒体在2.5MP的压力下是否变形报废,检测灭火器筒体是否锈化腐蚀;3,烘干灭火器筒体;灭火器检查规程24,重新灌装灭火药剂并称重计量,更换变质的灭火药剂;